赤峰市第二医院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医院公告
·  赤峰市第二医院2024年1月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第四批)
·  赤峰市第二医院2024年1月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第三批)
·  递补人员通知
·  赤峰市第二医院2024年1月拟录用人员公示(第二批)
·  赤峰市第二医院2024年1月拟录用人员公示(第一批)
·  体检人员递补通知
·  2024年1月赤峰市第二医院招聘人员面试成绩公示及进入体检程序人员体检通知
·  2024年招聘简章
·  赤峰市第二医院VPN设备采购公告
·  赤峰市第二医院院内议价采购结果公告
就诊指南
在线咨询
·  Q:做一个肾切 膀胱切除要多少钱下来
·  Q:能不能回复一下美容科的电话
·  Q:可以做美容冠吗
·  Q:你好 请问张维广大夫都什么时候出诊
·  Q:农村新农合能报销吗在你们医院
当前位置:首页 >> 创建文明城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七、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药品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C)赤峰市第二医院 地址:赤峰市长青街中段路北1号 邮编:024000 管理
急救电话:0476-8800120 发热门诊:16604761005 投诉电话:0476-8226145 门诊部:04768229371 门诊大厅:04768229491
蒙ICP备14000699号-1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71号


制作维护:赤峰市第二医院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