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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特病保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特病保险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凡身体健康且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能正常工作及劳动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女性家属,均可自愿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责任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妇科原位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诊断首次患妇科原位癌,即乳腺原位癌、子宫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卵巢原位癌、输卵管原位癌、阴道原位癌,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该参保人“妇科原位癌保险金”;

二、妇科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诊断患原发性妇科癌,即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该参保人“妇科癌保险金” ,对该参保人保险责任终止。三、妇科癌身故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初患妇科癌症并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该参保人“妇科癌身故保险金”对该参保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参保人有隐瞒、欺诈行为;

        二、在投保前参保人已患原发性妇科癌;

        三、参保人所患妇科癌为非原发性癌症;

        四、参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引起的妇科癌。

        发生上述情形,参保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参保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参保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二、初次参保的,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观察期,观察期内参保人被诊断为患原发性妇科癌(患妇科癌的出险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或因初患原发性妇科癌身故的,保险公司无息返还该参保人所交全部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乳腺癌保险金2万;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保险金1.5万;妇科癌症身故保险金0.3万

        投保份数及参保人管理

        一、每一参保人投保本保险,最高投保限额为2份,具体投保份数由参保人在限额内自定。

        二、为了便于管理,保险公司须将女职工参保情况随时向参保女职工所在单位的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并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各盟市、产业工会女职工部备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一、参保前保险公司须向参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参保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全员履行健康如实告之义务。

        三、参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并不履行保险责任,不退还所缴保费。

        第八条  保险受益人

        妇科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参保人本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妇科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妇科癌保险金申请:由参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病历、癌症确诊书(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所需资料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保险责任的,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二、妇科癌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所需资料,经审核无误,对确定属保险责任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第十条  保险理赔管理

一、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癌症确诊书必须是该参保人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书方为有效。

二、若保险公司对医院提供的诊断书有疑问,可要求到另一家医院进一步确诊,如果重新确诊无疑的,检查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重新诊断后验证原诊断不真实,检查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参保人变动

一、参保人一旦投保,一般中途不得退保。参保人因劳动关系变动、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等,在保险有效期内,未终止保险关系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参保人因离职、调离自治区等不利于维持保险关系的,可书面申请退保(其他情况除外),保险公司自收到退保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实际所缴保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二条  办理终止保险关系

参保人若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况退保的,或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身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保险关系的手续:

由申请退保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退保申请书(或解除合同申请书);参保人参保证明;参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收到上述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参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由保险公司与参保人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参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

[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原发性]:指非因其他部位所患癌症转移至上述部位而发生的癌症。

[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约定为准。

        有意参保者请联系   平安保险公司: 张爱华 159471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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